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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现住址不详。韦某与李某婚姻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小孩韦华辉2016年10月2017年1月生活费2000元及补偿金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了查证:目前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登记,且现住址不详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224执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覃付良二0-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