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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倩与马康、马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马康,马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495号原告:李倩,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马康,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马振,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8号。负责人:董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倩诉被告马康、马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倩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含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