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永洙与张兴辉追偿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永洙,张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22号申请执行人申永洙,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兴辉,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申永洙与被执行人张运家、张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永洙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兴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兴辉的存款、车辆、房产��到期债权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永洙。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