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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612号原告: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孔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负责人:池积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计849元,由福建省长乐市航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