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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5224邵延龙与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延龙,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224号原告:邵延龙,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庵凤公路中断49号。法定代表人:郭卓钊。原告邵延龙与被告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邵延龙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延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延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