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代某与王某、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代某与王某、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田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代某申请的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元,并已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81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 田 飞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