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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葛某甲、葛某乙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第八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葛某甲,葛某乙,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第八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葛某甲,女。申请执行人葛某乙,男。法定代理人栗娜,女,1985年7月2日出生,系原告葛某某,葛某甲,葛某乙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第八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某、葛某甲、葛某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第八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三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