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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常德华山医院与刘诗施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德华山医院,刘诗施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华山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滨湖社区洞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忠,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诗施,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常德华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诗施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常德华山医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华山医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常德华山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