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绍民、被执行单位葫芦岛市新兰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李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67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绍民,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文化,系葫芦岛新兰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总厨师长,河北省廊坊市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单位:葫芦岛市新兰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鸿泰开发1#6-15号门市。被执行人李绍民、被执行单位葫芦岛市新兰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