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侯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侯雷,连小亮,赵婷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12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单位负责人:张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洋,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雷,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阳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连小亮,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婷香,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雷、连小亮、赵婷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225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6)豫0225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侯雷、连小亮、赵婷香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在道路上因自身过失原因造成他人或自己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显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构成要件。连小亮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明知侯雷等人在依法执行公务,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将侯雷撞伤,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侯雷的损失,不属于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范围。且连小亮具有无证、逃逸等违法行为,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依法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侯雷此两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侯雷答辩称:1、案涉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侯雷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具体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的保险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条款不能对抗和约束侯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赵婷香答辩称:1、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赵婷香将车辆借给王俊亮使用,而王俊亮本人是持有与肇事车辆车型相符的驾驶证,赵婷香在出借车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事故发生时,赵婷香不在现场,不能实际控制肇事车辆,赵婷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连小亮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侯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连小亮、赵婷香赔偿其各项损失222506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连小亮、赵婷香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8日20时23分许,连小亮无证驾驶冀D×××××的黑色轿车,在路过××国道堌阳交通执法服务站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正在执勤的侯雷撞伤。侯雷先后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兰考县人民医院诊断:侯雷双肺挫伤,左侧少量气胸、多发骨折(左锁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先后住院共计134天。根据侯雷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侯雷肋骨骨折,伤残程度属于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术后伤残程度属于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锁骨骨折术后伤残程度属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6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豫022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连小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冀D×××××黑色轿车登记车主为赵婷香,该车在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赵婷香,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侯雷共兄妹二人,被扶养人有父亲侯克信,1952年3月10日生,母亲张连青,1955年8月17日生,儿子侯金奇,2004年4月15日生。侯雷的损失有:护理费(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1190.34元(83.51元×1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20元(30元×134天),营养费1340元(10元×134天),残疾赔偿金117649.6元,被扶养人(子女)生活费11836.26元,被扶养人(父母)生活费51290.46元,打字复印费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连小亮因犯罪致侯雷身体损伤,给侯雷财产造成损失。在依法受到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之后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根据肇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连小亮根据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赔偿。关于侯雷对赵婷香的诉请,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婷香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一审不予支持。关于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辩称的连小亮无证驾驶车辆,在商业险责任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因该保险合同是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本案受害人侯雷不具有约束力,对该答辩意见,一审不予采纳。侯雷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明显过高,根据侯雷实际伤情,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侯雷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36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侯雷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共计11000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侯雷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打字复印费剩余部分93666.66元;三、驳回侯雷对赵婷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连小亮负担2218元,侯雷负担101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赵婷香与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为案涉肇事车辆投保签订的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合同中,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且亦告知了投保人,但交强险及三责险设立的目的为保护肇事车辆以外的第三者及时得到救治与赔偿,故双方约定责任免除的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的受害人侯雷,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侯雷的损失后,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约定可向案涉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肇事司机追偿。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认为其不应赔偿侯雷各项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