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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志昂与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昂,王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80号原告高志昂,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王振文,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昂诉被告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志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