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志昂与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昂,王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80号原告高志昂,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王振文,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昂诉被告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志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