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郝东祥、位慧芬等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祥,位慧芬,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816号原告郝东祥,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位慧芬,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代理人赵福林,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少伟,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东祥、位慧芬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东祥、位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郝东祥、位慧芬承担。审判员 时信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