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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柱与被执行人刘大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柱,刘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47号申请人刘宝柱,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上河西村。被执行人刘大力,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申请人刘宝柱与被执行人刘大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4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