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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海斌与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斌,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斌,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湖南省邵东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曾石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海斌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72.81元(含本金20762.81元、执行费21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