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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台新型墙体材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台新型墙体材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台新型墙体材料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台新型墙体材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