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淑娥,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淑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赴韩国签证的情况下,对胥某某(被害人)虚构自己能办理赴韩国五年多次往返签证手续的事实,并谎称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骗取胥某某定金费用人民币3000元。后在未办理的情况下,又向胥某某虚构不将尾款打来无法取得已办好的签证手续的事实,骗取胥某某人民币13100元。此后被告人尹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尹某某的父亲尹XX将钱款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曹某某、尹XX的证言、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照片、被害人护照照片、邮寄护照等材料快递单复印件、银行打款凭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返还赃款记录、返赃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抓捕经过、被告人尹某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返赃,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朴锦淑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