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魏家峰与薛国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峰,薛国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91号原告魏家峰,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薛国栋,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商铺。原告魏家峰与被告薛国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魏家峰撤回对被告薛国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