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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师建兴犯集资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5号被执行人师建兴,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东梁村人。被执行人师建兴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晋088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建兴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