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1618号原告:宋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昭,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原住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号,现长期在外居住。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由被告亲笔书写并约定:双方协议结婚,婚期一年,2015年4月1日前被告无条件与原告离婚,领证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后双方于2014年4月1日前往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4年2月18日至今,原告一直居住在单位职工宿舍未与被告同居,双方也几乎无任何联系。2015年4月1日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一事却被被告拒绝。原告认为:一、从结婚目的上看,原、被告协议结婚是因为被告意外怀孕,原告才答应结婚(婚前协议有记载),并且二人领证后并无任何共同生活经历,因此不存在任何夫妻感情;二、从协议内容来看,协议约定了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工作和生活,事实上二人生活上也无任何交集,协议约定一年后二人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并未遵守、拖延不办,证明被告有违诚信、欺骗原告结婚;三、从法律规定上看,原、被告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二人自201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后从未在一起居住过,超过两年之久,并且互不联系不存在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现由于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撕毁《婚前协议》和结婚证,原告仅保存照片,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1登记结婚;证据2、婚前协议一份(复印件),载明:一、双方协议结婚,婚期一年,2015年4月1日前被告无条件与原告离婚,领证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证明原、被告二人是形式婚姻关系,并不具备婚姻事实。二、领证一周后完成打胎,自此被告皆与原告无关,证明原、被告二人无任何夫妻感情,结婚原因在于被告怀孕二人才协议结婚。三、双方约定离婚时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证据3、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至今一直居住在单位职工宿舍,未与被告同居超过2年之久。被告刘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仅在庭前向本院提交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是:“协议”是领证前写着玩的,但被原告撕毁。原告对被告承诺永不离婚,因当时已有身孕,原告保证对被告及被告家人好,才答应领证;关于同居,原、被告一直生活在一起,原告父母可以作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相识后不久)被告未婚先孕。双方商定于2014年4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于一周后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其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照顾。后原告离开租赁房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以后,原告就离婚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期间,原告提供的婚前协议一份(复印件),载明:双方协议结婚,婚期一年,2015年4月1日前被告无条件与原告离婚,领证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私生活及工作;领证一周内完成打胎,自此被告再孕及不孕皆与原告无关;离婚时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其余内容略)。现该“协议”原件已经撕毁,被告对“协议”复印件上的相关内容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即未婚先孕,结婚登记后,因性格差异及缺乏有效沟通等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体谅,彼此信任,在生活中求同存异,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为慎重起见,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文波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