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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5王本华与何永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华,何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65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华,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何永洪,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王本华与何永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永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王本华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何永洪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永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7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学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