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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本某某与被执行人同德县巴沟乡某某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某某,同德县巴沟乡某某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2执17号申请人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同德县。被执行人同德县巴沟乡某某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万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同德县。申请人本某某与被执行人同德县巴沟乡某某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青252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本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押金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同德县巴沟乡某某村村委会账户中的5050元作出扣划。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5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