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其志与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其志,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胡其志,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图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其志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5年11月3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其志于2016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甘0321执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其志2017年5月1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裁字(201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