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成仰山与宋爱萍、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爱萍,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席超,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仰山,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国,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再审申请人宋爱萍因与被申请人成仰山、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8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爱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宋爱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爱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