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邓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东,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东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邓东利用自己购买的假军服,冒充武警人员,在银川市兴庆区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7500元和OPPOR9手机一部(价值2100元)。二、2016年3月,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楚宁商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刘某1的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340元)、硬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2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三、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中央大道中国移动德胜营业厅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张某的VIVOX6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四、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中国石化德胜加油站便利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鄢某某的硬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2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五、2016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6号天捷利商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崔某1的泸州老窖金牌尊仕典藏酒一件(价值3390元)、硬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20元)、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34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六、2016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兴庆区南门广场,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车某的OPPOR9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七、2016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VIVO手机专卖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刘某2的OPPOR9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邓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邓东辩称,其只是冒充了军人,但是并没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罪名和七起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和王某某是从2015年认识的,中间找过几次对象,王某某花钱给邓东买过东西,邓东也给王某某还过信用卡,邓东没有骗过王某某手机和现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中,车某曾提出与邓东找对象,但邓东没有看上车某,所以没有与车某找对象,车某还提出要给邓东介绍对象。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邓东利用自己购买的假军服,冒充武警人员,并谎称自己是宁夏武警总队西沙窝部队的武警,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感情。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王某某提供的其中信银行信用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现及消费情况,中信银行信用卡显示,该卡从自动柜员机分别于2016年3月14日取现1000元、3月27日取现2000元、4月5日消费2799元、4月7日取现1000元、5月3日取现1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显示该卡于2016年5月6日现支3000元、5月10日现支2000元;(二)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号139××××4571与邓东手机号138××××4119、182××××5469于2016年2月到6月期间有频繁通话记录;(三)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王某某和邓东通过微信附近人搜索认识,邓东说他在西沙窝上班(武警),双方微信聊了一段时间,并见面吃过一次饭。2月初的一天,邓东穿了一身武警长服,头戴武警帽子,胸牌上的名字叫李杰远,邓东向王某某表白说和王某某找对象,王某某就答应了,二人一两周见一次面。4月初的一天,邓东说他们单位出了点事情,问王某某借了1000元现金,过了几天,又说去宁东办事,把王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和一部OPPOR9手机拿走,王某某将密码告诉邓东,邓东从卡里取了1000元。4月到5月,邓东问王某某借了好几次钱,其中一次是把王某某的农行工资卡拿去,取了1300元。5月15日,邓东借了5500元后,再没有联系上。5月19日,王某某找到邓东,问邓东要信用卡,邓东说没有带,王某某和邓东吃完饭后就回家了。之后,王某某打邓东的电话,一直关机。2016年5月21日晚上,王某某用手机登录邓东的微信,一个移动营业厅的人在微信上说是邓东穿着武警的衣服在他的店里拿了一部手机没有给钱,王某某说自己也不知道,对方说要报警,王某某让对方不要报警,自己帮忙联系邓东,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了对方。王某某的OPPOR9手机是2016年4月5日花2799元钱购买的,王某某问邓东要过好几次手机和信用卡,邓东都说没有带,始终没有还回来;(四)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OPPOR9手机一部价值为2100元。经告知,被告人邓东拒绝签字。二、2016年3月,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楚宁商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刘某1的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340元)、硬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2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涂某系被害人刘某1的丈夫。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10点多,涂某在店里看店,来了一个穿军装的男子,问涂某住宿和足疗的价格,涂某给他说了,涂某问他是不是武警总队的,他说是消防队的,然后,他把涂某的电话要走了。下午两三点的时候,这名男子给涂某打电话说,他是消防队的,明天部队有个招待,要用烟酒和饮料,能不能随时要随时送货,涂某说可以。该男子问价格还能不能少,涂某说按市场价格走。说完,该男子说回单位和领导商量一下,让涂某等他的电话,说完就把电话给挂了。晚上七点多,该男子来找涂某,这次他上身穿军绿色的长袖衬衣,下身穿武警常服军裤,穿军绿色的球鞋。涂某一看就是上午来店里的穿军装的男子,该男子说晚上领导吃饭用,要拿两条软中华、两条硬中华、两条芙蓉王,总共六条香烟。说他身上钱不敢动,晚上司务长过来结账,他已经和司务长说好了,涂某一想该男子单位就在旁边,这些烟也就2000多元,以后部队会经常有招待,为了几条烟不会骗涂某的,就把烟给该男子了。晚上12点左右,涂某给该男子打电话他没有接,该男子发了条短信说让涂某放心,并说实在不行,明天中午来结账,涂某同意了。第二天,涂某再给该男子打电话,对方就不接了;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涂某指出一组照片中的4号(照片)男子就是2016年3月中下旬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新安宾馆楼下的楚宁商店内诈骗其香烟的男子(4号即邓东);(二)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午3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忘记了,刘某1听其老公涂某说早上他们店里来了一个穿军装的男子,在店里买了一些东西。第二天晚上7点多,那名男子又过来了,一进店门就说找刘某1的老公商量点事,就把刘某1的老公叫到楼上,过了几分钟,他们就从楼上下来了,刘某1的老公给该男子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了两条软中华、两条硬中华、两条芙蓉王,该男子没有给钱,准备要走,店员问为啥没给钱,刘某1的老公说没事,该小伙子是旁边消防队的,一会会计过来刷卡结账,就走了。晚上9点多,其老公给该男子打电话,该男子说会计一会就过去了。晚上10点,刘某1老公给该男子打了几个电话,该男子都没有接,最后接了说会计可能忙着,今天过不去了,明天过去。第二天之后,该男子的电话就关机了,他们就联系不上该男子了,直到警察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经辨认,刘某1指出一组照片中5号(照片)男子就是2016年3月底,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新安宾馆楼下的楚字商店冒充军人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5号即邓东);(三)被告人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不知道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楚宁商店在什么地方,没有骗过被害人;(四)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经鉴定,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340元(670元/条),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920元(460元/条),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250元/条),总价值为2760元。经告知,被告人邓东拒绝签字。三、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中央大道中国移动德胜营业厅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张某的VIVOX6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张磊于2016年5月22日14时20分到贺兰县公安局德胜工业园区派出所报案的事实;(二)照片一张,证实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邓东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中国移动营业厅招摇撞骗时,被害人拍摄的被告人邓东穿着武警制服的照片;(三)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5月21日16时36分57秒、16:时48分53秒、16时50分35秒、16时55分58秒、17时01分33秒、17时30分06秒,被害人张某手机号158××××5995与邓东手机号182××××5469有频繁通话记录;(四)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1日16时许,张某在中国移动德胜营业厅上班时,一名身穿武警衣服(上衣牌子上的名字是李杰远)的男子来到柜台处,说自己是德胜消防队的,要购买一部VIVO手机(玫瑰金色,标价2498元),张某将手机拿出来给“李杰远”,“李杰远”试了以后,表示要买该手机,又称还要两部1000元以下的手机,当时他称要刷中信银行信用卡,因为张某店里的POS机不在,导致没法刷卡,张某告诉“李杰远”去旁边的农业银行取现,“李杰远”说经常来张某店里,并且单位就在消防队,不会骗张某的,这部手机先拿走,下午六点半让张某将另外两部手机送到“李杰远”单位,一并结算,并给张某留下了182××××5469的手机号,让到单位后打电话联系,张某还加了“李杰远”的微信号,发现“李杰远”的相册封面也是其穿武警服的照片,就相信了,让“李杰远”拿走了手机。17时许,张某给丈夫打电话说了此事,丈夫说可能被骗了,张某赶紧拨打“李杰远”的电话,让把钱送过来,“李杰远”说用微信给张某转账,但是一直没有转,还把张某的微信删除了。21时许,张某的丈夫通过微信添加了“李杰远”,聊天时提出拿走手机未付款的事情,并发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的照片,结果对方称是“李杰远”的女朋友,张某的丈夫就给对方说让把手机送回来,否则要报警,对方让先不要报警,帮忙联系“李杰远”。第二天,张某的丈夫发微信问是否联系上“李杰远”,对方没有回答。下午2点后,张某和丈夫一同去了德胜消防队,消防队称没有“李杰远”这个人,并说昨天也有人冒充该消防队的骗走了两条香烟,张某和丈夫就到派出所报警了;经辨认,张某辨认出被告人邓东;(五)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王某某用手机登录邓东的微信,一个移动营业厅的人在微信上说是邓东穿着武警的衣服在他的店里拿了一部手机没有给钱,王某某说自己也不知道,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了对方;(六)被告人邓东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邓东供述其记不清是否去过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中央大道中国移动营业厅。其承认,2016年5月21日16时20分德胜中央大道中国移动营业厅的监控视频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其本人;(七)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骗VIVOX6手机一部价值为2300元。经告知,被告人邓东拒绝签字。四、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中国石化德胜加油站便利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鄢某某的硬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2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鄢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15时00分到贺兰县公安局德胜工业园区派出所报案的事实;(二)证人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鄢某某系中国石化德胜加油站员工。2016年5月21日15时许,鄢某某在中国石化德胜加油站便利店内上班时,一名穿武警服装男子来到便利店柜台处,对鄢某某说要硬中华6条、硬芙蓉王6条,鄢某某说店里只有2条硬中华,要不要软中华,该男子说不要,让他的同事到别的地方拿,然后就离开了。过了一小时左右,又有一名穿武警服装,胸牌上写着“李圣杰”的男子来到便利店,对鄢某某说其同事来这里买烟,这里的烟不够,其怕在外面买到假烟,所以就先在鄢某某的店里拿两条硬中华、两条芙蓉王,并说自己没有带钱,等会前面来的那名同事会来付钱,并且给鄢某某留了其电话号码,鄢某某拨打了一下,电话是通的,就让“李圣杰”拿走了两条硬中华、两条硬芙蓉王。半小时后,“李圣杰”说的那名男子没有给鄢某某付款,鄢某某拨打“李圣杰”的电话,就处于关机状态,之后再没有打通。鄢某某没有报案,是因为怕警察来调查,领导知道了,影响其工作。经辨认,鄢某某指出7号(照片)男子就是骗取其店内香烟的男子(7号即邓东);(三)被告人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邓东表示其记不清是否去过德胜工业园区中国石化德胜加油站便利店了。(四)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两条硬中华价值920元(460元/条),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250元/条),总价值为1420元。经告知,被告人邓东拒绝签字。五、2016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6号天捷利商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崔某1的泸州老窖金牌尊仕典藏酒一件(价值3390元)、硬中华香烟两条(价值920元)、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34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5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收据,证实2016年6月3日,被害人崔某1的银川市金凤区天捷利商店售出泸州老窖金牌尊仕典藏酒一件(568元×6瓶=3408元)、硬中华香烟两条(2×460=920元)、软中华香烟两条(2×670=134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250×2=500元);(二)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6月3日11时11分44秒、11时13分07秒、11时16分25秒、11时17分14秒、11时21分26秒,被害人崔某158××××7582的手机号与邓东138××××4119的手机号通话情况;(三)证人崔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崔某2系崔某1的妹妹。2016年6月3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某2和姐姐崔某1在她的店里。进来一个20来岁的男子,说他几天前来过了,要买酒,因为当时没有带钱,就没有买。崔某1说她想起来了,他当时穿的军装。然后那个男子就对崔某1说他是对面武警总队上班,今天晚上领导要请客吃饭,要买酒。并说要一箱泸州老窖金牌典藏酒。随后又让崔某1给他找芙蓉王香烟。然后他说有事先走,让崔某1她们给他找烟,并给崔某1留了一个电话。崔某1和崔某2就开车到长城花园领世湖城小区里面的商店拿烟,在路上的时候,崔某1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崔某1对崔某2说是她们司机冯喜给他打的,说刚才到店里的那个男的要拿酒,崔某1给司机说让他把酒拿走。然后崔某1和崔某2就开车到了领世湖城小区里,崔某1拿了香烟。回来之后,崔某2就看到崔某1将几条香烟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子拿着烟就打车走了。在后来崔某1给那个男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经辨认,崔莎指出8号(照片)男子就是在2016年6月3日在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6号天捷利商行对其姐姐进行诈骗的男子(8号即邓东)。(四)被害人崔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0几号早上10点左右,一个穿军装的20来岁的小伙子到崔某1店里来,说是对面武警总队的,部队晚上有招待需要烟酒,还让崔某1给介绍。后来,该小伙子说其战友已近买上了,就走了,下次多照顾崔某1的生意。2016年6月3日中午11时许,一个穿粉色短袖衬衣的男子说上次没有拿崔某1的烟酒实在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对面武警总队的,崔某1想起来上次他来过店里,当时穿的是军装。该小伙子说要两条硬中华、两条软中华、两条芙蓉王、两条黄鹤楼,还有550元每瓶的泸州老窖金牌尊仕典藏酒一件。崔某1说要到朋友那里拿烟,该小伙子让崔某1记一下他138××××4119的电话,并说他叫“李进远”。崔某1就开车走了,到朋友的超市准备拿烟时,店里的一个司机给崔某1打电话说有个男的说是部队上的,说先拿上一件酒,崔某1说是的,让司机给她。崔某1拿上烟准备结账的时候,该男子打电话问崔某1在哪,并说要过来拿烟,崔某1就告诉其了地址。后该男子就打车来了,崔某1用一个大的硬纸袋将两条硬中华、两条软中华、两条芙蓉王给了该男子,问该男子咋结账,该男子掏出一张建行储蓄卡,说卡里有5000元,崔某1说不够,该男子说没关系的,他着急去机场送东西,让崔某1晚上到他单位结账,崔某1就同意了。该男子刚走,崔某1感觉上当了,过来半个小时就给该男子打电话,该男子说他正在去机场的路上,回头还要过来拿黄鹤楼烟呢。之后,崔某1再打电话,电话就打不通了;经辨认,崔某1辨认出被告人邓东;(五)被告人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邓东表示,其记不清是否去过金凤区黄河东路726号天捷利商行了;(六)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经鉴定,六瓶泸州老窖金牌尊仕典藏酒价值3390元(565元/瓶),软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1340元(670元/条),两条硬中华(460元/条),两条芙蓉王牌香烟500元(250元/条),物品总价为6150元。经告知,被告人邓东拒绝签字。六、2016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邓东在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VIVO手机专卖店内,冒充武警人员骗得被害人刘某2的OPPOR9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从邓东处扣押OPPOR9金色手机一部,军帽一个、军服上衣一件、军服内长袖衬衣一件、领带一条,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刘某2;(二)进货单,证实被害人刘某2提供银川市兴庆区天承电讯店手机进货单一张,显示OPPOR9手机进价2280元;(三)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经查询,户名为安会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71)在2016年5月28日至6月20日期间,卡内余额为0元;(四)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6月15日,被害人刘某2通过手机151××××7077与邓东182××××5469在12时52分12秒、12时57分44秒、13时02分55秒进行通话;(五)指认照片,证实邓东指认作案军装及诈骗的手机的情况;(六)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7日下午4点左右,一个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着一个军用要带的男子来到刘某2的店内看手机,先看了1000元左右的手机,又看了一部369元的VIVOX5PLAY手机,然后就这部手机根刘某2谈价格,让刘某2给优惠一下。他待了一会儿,说有事先走了,要了刘某2的手机号,还留了自己的手机号,说他叫李杰远,手机店斜对面消防队的,然后就走了。2016年6月15日12时许,该男子又来到刘某2的手机店,这次穿一身绿色武警服装,带着大檐帽,胸牌上写着“李志杰”。进来后,就让刘某2拿一部OPPOR9金色手机,该男子把自己的手机卡装上后,拿着手机在门口打了几个电话,打完电话后,说看好了,要两部OPPOR9手机,两部1000元左右的手机,一共要四部。他说1000元左右的手机不知道战友喜不喜欢,刘丽说如果没有插卡可以换。该男子说要不先不这四部手机的钱付了,一会让刘某2拿手机到消防支队给其战友看。刘某2算好账后一共是7600多元,该男子拿出一张比较旧的建行卡让刘某2刷卡,刘某2刷了两次都没有交易成功,该男子不让刘某2刷了,说是怕把卡给锁住,刘某2让该男子到对面建行去取现金,该男子就把手机拿在手里出去了,过了不到10分钟就回来了,说卡已经锁住了,柜台人太多,他着急有急事,手机已经插卡用了,先把手机拿上,干个下午两点钟,让刘某2把另外三部手机拿上去找他,他让同事一块给刷卡,说完就打车走了。该男子走了几分钟,刘某2感觉不对劲,给该男子打电话,该男子手机就关机了;经辨认,刘某2指出3号(照片)就是2016年6月15日13时许在兴庆区南熏西路VIVO手机专卖店诈骗其一部OPPOR9手机的被告人(3号即邓东);(七)被告人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一个星期前,邓东到刘某2的店里看过手机,因为此前其战友说让邓东给他们买手机。邓东看过后,就和店老板互相留下了手机号和微信,就离开了。2016年6月15日,邓东又到该手机店,对老板娘说买四部手机,让给优惠点,等邓东挑选完手机后,老板娘算了一共是7600元,邓东就给了老板娘一张建行卡让刷卡,拿了两部POS机刷了三次都没有刷出来,邓东拿着其中的一部OPPOR9手机,将卡插上并拿着到对面的建行自动柜员机取钱,发现卡已经被锁住了,邓东又到店里给老板娘说把手机放下,下午取来钱再来拿手机,老板娘说保单都已经填了,邓东说手机先拿走用着,下午来给钱,老板娘就同意了。邓东打车到新华街,碰见了两名武警,就把邓东带到了派出所。邓东拿走手机后,老板娘给邓东打了电话,邓东接了,说被纠察队逮住了,过一会给她;(八)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银川市兴庆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色OPPOR9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已告知被害人刘某2及被告人邓东均无异议;(九)被告人邓东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16日6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邓东指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73号VIVO手机专卖店就是其骗取手机的地方;(十)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邓东到案发现场骗取手机的事实。庭审中,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有:(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邓东作案时系成年人;(二)查处假冒武警人员移交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15日14时35分,陈洁电话报警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称有名穿军装形迹可疑的男子在新华东街金泰大厦楼下,需民警配合核实身份,后经武警宁夏警备司令部核实,该男子名叫邓东,不属于部队现役军人,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后该男子被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训练基地工作人员移交派出所,经审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侦查;(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邓东无违法犯罪前科;(四)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系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训练基地工作人员。2016年6月15日13时40分许,陈洁准备到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楼下未来手机城修手机,在电梯口发现有一名身穿军装的男子,陈某简单询问该男子是哪个单位的,该男子答不上来,还两手背着很嚣张的样子,乱说胡话,陈某向其索要证件,该男子不给陈某看,陈某又问了几个问题,该男子还是不知道,神色慌张,陈某就通知了武警宁夏警备司令部纠察队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并打电话到武警宁夏总队值班室,通知新华街两警联勤巡逻组,将该男子道道中山南街派出所。经辨认,陈某指出,6号(照片)就是其2016年6月15日在新华东街金泰大厦楼下未来手机城电梯口碰见并且通知武警宁夏总队警备纠察队抓获的身穿军装冒充武警部队军人的男子(6号即邓东)。综上,被告人邓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共六起,涉案金额总计1503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客户资料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4日,被害人车某办理手机分期付款手续时填写的客户资料情况及使用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情况;(二)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车某手机号151××××9919与邓东手机号138××××4119、182××××5469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有多次的通话记录;(三)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冯某系银川市兴庆区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16年6月4日上午11点左右,车某和一名男子来到店内,找店员看了一部OPPOR9手机(内存64G)的玫瑰金手机,并让冯某给其办分期付款购买手机,办理过程中,车某说这名男子是其老公,叫李杰远,李杰远说他当过兵,是现役军人,还问冯某现役军人能否办理手机分期付款,冯某说不行,车某也说她是军人。办完后,冯某让车某拿着手机拍了照,车某就和李杰远走了;(四)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底,车某在酒店用品公司上班,下午16时许,进来一名穿军装的男子,自称是宁夏武警总队西沙窝大队的,叫李杰源,他们单位要更换一批厨房设备,让车某给列一份价格清单,当时该男子接了个电话,说有事要走,就给车某留了182××××5469的电话。过了七八天左右,该男子过来拿走了清单说给领导看。2016年1月10号左右,车某吃完饭喝了点酒有点醉,就到酒店开了房间住,过了一会儿,一位自称武警部队的男子给车某打电话问在哪,车某说喝多了在酒店睡觉呢,该男子说给车某买点东西送上来,后来该男子就来了,并说要和车某找对象,双方聊了一会,该男子就把车某的衣服脱掉和车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关系后说要对车某负责到底,还要和车某结婚。后来车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给该男子打电话对方关机,车某就自己做了人流手术。2016年6月2号,该男子给车某打电话说朋友被打伤了,需要借钱,车某就借给对方了300元钱。2016年6月10号,该男子给车某打电话说让车某给他买一部手机,车某说自己没有钱,该男子说用车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他买一部分期付款的手机,车某说他怎么不用自己的身份证,他说军官证办不了。之后,车某带着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南门广场手机专卖店找到该男子,该男子给车某说进去后称双方是夫妻关系,否则不给办理分期付款手续,说完就带车某到店里,挑选了一部OPPOR9玫瑰金手机,让车某帮忙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办完后,该男子就将手机拿走了,后来车某打电话对方就不接电话了。给该男子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买卖是车某自愿的;(五)被告人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邓东供述,其认识车某,其曾与车某于2016年5月份左右一起去过南门广场一家手机专卖店,用车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分期付款的手机,手机的价格两千多,这部手机车某一直在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东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东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客户资料及照片、证人冯某的证言,只能证实邓东与车某到手机营业厅以车某名义办理过手机分期付款的买卖手续,对于办完手续后该手机系车某拿走还是邓东拿走,车某的陈述与邓东的供述对此说法不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车某陈述邓东说要和其找对象,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邓东辩解车某提出要和邓东找对象,邓东没有看上车某,故没有与车某找对象,双方说法不一致,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邓东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三、四、五、七起犯罪行为,其均未实施过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王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及农业银行卡只能证实王某某上述银行卡的消费及取现情况,不能证实该卡系由被告人邓东取现及消费,且王某某陈述其系与邓东找对象,期间其多次向借款并将手机借给邓东使用,故不能认定邓东冒充军人骗取王某某现金及手机的事实。我国刑法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冒充军人骗取他人钱财,也包括冒充军人骗取荣誉、职务及妇女感情等。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邓东一直以武警宁夏西沙窝部队武警人员的身份与其找对象,且邓东当庭也承认其冒充了军人,并与王某某找对象,双方的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邓东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感情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该起犯罪事实为被告人邓东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感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证人涂某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邓东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香烟的事实,且证人与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邓东,可以证实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有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照片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相佐证,可以证实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有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相佐证,可以证实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证人崔某2的证言与被害人崔某1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邓东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烟酒的事实,且证人与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邓东,可以证实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通话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邓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实,足以认定。综上,对被告人邓东提出的相应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邓东应当予以退赔。为了维护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东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二、被告人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276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300元,退赔被害人鄢某某1420元,退赔被害人崔某1经济损失6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白 梅人民陪审员 马丽宁人民陪审员 李汉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瑾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