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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昆明助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斯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143号原告: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苑开发区凯苑XX幢X单元XX号。被告:陶斯云,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嵩华佳园小区X幢X单元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助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