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和艳诉与被告冯华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215号原告:吴某,女,1995年12月20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夏祝兵,男,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吴兴安,男,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原告吴某诉与被告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之前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