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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和艳诉与被告冯华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215号原告:吴某,女,1995年12月20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夏祝兵,男,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吴兴安,男,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原告吴某诉与被告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之前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