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克华与被执行人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华,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华。被执行人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华与被执行人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李克华与被告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房设备租赁合同》;2、被告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按照移交清单所列财产[育肥车间25栋、产房4栋、保育4栋、分娩4栋、宿舍8间、变压器1台、风机10台、消毒机1台、污水罐车1辆、路灯10盏、粪车1辆、电视机1台、药架2个、桌子2张、产床18张、保育栏36个]返还承租原告李克华的养殖厂房及附属设施;3、由被告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克华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养殖场租赁费211500元;并按照每天772.6元租赁费标准承担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所占用养殖厂房及附属设施期间的租赁费用;4、由被告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克华因恢复养殖场原状所需费用82.91万元。案件受理费46634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56634元,由被告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庆阳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再审。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克华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