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月利与被告刘振武、被告陈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月利,刘振武,陈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623号原告:任月利,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荃屯,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武,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淑静,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月利与被告刘振武、被告陈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任月利于2017年5月17日以二被告长期居住在侯马市,在侯马起诉更为便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任月利负担。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红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