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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月利与被告刘振武、被告陈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月利,刘振武,陈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623号原告:任月利,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荃屯,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武,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淑静,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月利与被告刘振武、被告陈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任月利于2017年5月17日以二被告长期居住在侯马市,在侯马起诉更为便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任月利负担。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红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