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忠诚与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诚,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422号原告魏忠诚,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0层。法定代表人孙家兴,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诚诉被告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魏忠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已同意尽快提供原告所需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魏忠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忠诚负担。审 判 长 熊文超审 判 员 倪荣鑫人民陪审员 郑信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郁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