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与魏金贵、伍晓丹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南山实业有限公司,魏金贵,伍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4号申请人:四川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江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帝祥,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金贵,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人:伍晓丹,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担保人:四川省兴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丁江林。申请人四川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金贵、伍晓丹位于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九组×号×栋×楼×号房屋(合同签约号:430×××),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担保人四川省兴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金牛区玉居庵东路×号×栋×楼×号的商业房(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83××××,建筑面积887.93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南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魏金贵、伍晓丹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九组×号×栋×楼×房屋(合同签约号:430×××)在34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干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