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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宣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学、符珍兰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学,符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宣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孙永学,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符珍兰,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学、符珍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学、符珍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