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彭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勇,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彭勇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信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通过要求被害人支付购机款、保证金、过关税及提供虚假售后信息等方式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13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勇通过QQ17×××82(昵称:夏雪baby)发布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信息的方式与被害人蔡某取得联系,通过提供虚假退款服务信息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8594元。2.2016年11月14至15日,被告人彭勇通过QQ17×××82(昵称:夏雪baby)发布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信息的方式与被害人周某取得联系,通过需支付购机款、保底金、过关税及提供虚假售后信息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892元。3.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彭勇通过QQ17×××82(昵称:余逢贵来了耶)发布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信息的方式与被害人杜某取得联系,通过需支付购机款、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858元。4.2016年11月20至21日,被告人彭勇通过QQ17×××82(昵称:余逢贵来了耶)发布低价销售苹果手机信息的方式与被害人邓某取得联系,通过需支付手机款、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788元。另查明,被告人彭勇于2016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彭勇现金人民币11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蔡某现金人民币10226元、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2837元、杜某现金人民币4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蔡某、周某、杜某、邓某的陈述,证人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转账截图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记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彭勇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勇归案后如实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勇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彭勇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珊珊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