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勇与:沈冬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沈冬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54号原告:袁勇。被告:沈冬燚。原告袁勇诉被告沈冬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袁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袁勇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原告袁勇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