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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勇与:沈冬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沈冬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54号原告:袁勇。被告:沈冬燚。原告袁勇诉被告沈冬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袁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袁勇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原告袁勇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