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天敬与卢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敬,卢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02号原告:李天敬,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小兵,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李天敬与被告卢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天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790元,由原告李天敬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