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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燕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燕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燕平,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周至县尚村镇,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燕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永常、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燕平及其辩护人刘康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龙燕平在西安市未央区北玉丰村石化大道漕运明渠西边到路边,盗走王彦峰停放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5131元。2016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龙燕平伙同龙旺生(在逃)、周旋(在逃)窜至镇安县永乐街道办新城社区河北街15号街道边,盗走XX停放的铃木牌QS125T-4B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7617元。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龙燕平伙同龙旺生(在逃)、张浩楠(在逃)窜至镇安县岭南路畜牧站家属楼公路边,盗走吴松停放的黄色铃木牌锐爽EN125-2F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镇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4820元。2016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燕平伙同龙旺生(在逃)、张浩楠(在逃)窜至镇安县前街14号街道边,盗走李后东停放的铃木牌宇钻HJ125T-10A白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995元。嗣后,又窜至镇安县永乐街道办新城社区鸿锦酒店门口人行道上,盗走杨华停放的沙滩四轮摩托车一辆,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710元。2016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龙燕平伙同龙旺生(在逃)、周旋(在逃)窜至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青槐社区二组陈运华楼房外公路处,盗走钱锋学停放的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708元。综上,被告人龙燕平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52981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退赃和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燕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钱锋学、XX、吴松、李后东、杨华、王彦锋供述,有证人龙春仓、王有宾、龙百志、陈全龙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记录、到案经过,有镇价认字【2016】90号、镇价认字【2016】96号、镇价认字【2016】95号、镇价认字【2016】107号、镇价认字【2016】115号、镇价认字【2016】5号鉴定意见书,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燕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燕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减少被害人损失,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及退赃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正健审判员  韦 霞审判员  曹东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