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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河北辉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辉腾牧业有限公司,河北鼎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11号 原告:河北辉腾牧业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艳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薛玲玲,该公司经理 河北辉腾牧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鼎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辉腾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因其不能按期完工应承担的违约金7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型沼气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建设500立方米沼气工程,工程施工地点为满城辉达养殖场内,工程工期为收到定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被告进场安装设备,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已安装的设备陈旧不合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5)满民初字第1140号〕有关联性,属“一事不再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辉腾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张万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立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