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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刑初3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17日管制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与普照路丁字路口招商区的拐角处,因嫌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焦某某搭载其女友张某某离开,与被害人焦某某发生口角,逐用一箱啤酒对被害人焦某某所驾驶的车主为焦某甲的陕ETXX**出租车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又从附近史某某住处拿来两把砍刀,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对被害人焦某某进行追砍,对被害人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打砸。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焦某某的腰部砍伤,被告人徐某甲用砍刀将车牌号为陕ETXX**出租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焦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焦某某所驾驶的陕ETXX**出租车被损坏部位价值950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均系自首。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焦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并均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焦某某、焦某甲陈述、证人徐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阮某甲、贾某甲、焦某甲、屈某甲证言可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焦某某的病历、伤情鉴定文书、关于被损起亚牌小轿车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屈某甲提交的修车票据、被损坏的出租车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电话追记二份、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造成财物损失9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依法从重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向贤审 判 员  张延岚人民陪审员  雷吴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