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30、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东乡县第一中学、王星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东乡县第一中学,王星光,王利金,朱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30、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东乡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师水街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星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王利金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朱兰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029民初113、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利金、朱兰花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利金、朱兰花拒不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朱兰花在银行有存款并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兰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62×××74账号上的存款56565元人民币到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东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乐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