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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与重庆三星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重庆三星机械制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50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龙洞湾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20829T。执行事务合伙人:毛幸全,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洪萍,女,该厂职工。被告:重庆三星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07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72944。法定代表人:周懿,该厂厂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与被告重庆三星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劲发热处理厂负担。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何 叶人民陪审员  朱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