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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062曹诚与谭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诚,谭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062号原告:曹诚,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谭人杰,男,199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曹诚与被告谭人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