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催12号申请人: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11号大达国际商业广场1号楼401、402室。法定代表人:王锡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楠,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763157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7日、付款日期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成审判员  金成飞审判员  邹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