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9王玥、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玥,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东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徐州恒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勇,汪海衡,王小红,林正励,郑珠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玥。委托代理人:胡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君。委托代理人:陆南京。委托代理人:王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东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恒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海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正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珠钗。再审申请人王玥因与被申请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2014)新商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玥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法院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申请人在被执行时才知道被判决承担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申请人在《家庭财产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上签名。我本人未在上边签名,签名系伪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新沂市企事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交意见称,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找不到申请人住址,原审法院多次去申请人入股的厂子及登记地址,均未找到其地址,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南京市和新沂市之间来回迁移居住。其户口和身份信息上登记的身份地址均已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真实的地址在原审诉讼中亦未向原审法院告知。原审法院在向其和其配偶张勇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均无不当。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公告送达了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姿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