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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德佐与张生超买卖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293号本院对原告陈德佐诉被告张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9293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一页第六行“被告:张生超,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应更正为“被告:张生超,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