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德佐与张生超买卖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293号本院对原告陈德佐诉被告张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9293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一页第六行“被告:张生超,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应更正为“被告:张生超,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