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军龙与袁王红(宏)、袁彩宏、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龙,袁王红,袁彩宏,马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田军龙。被执行人:袁王红(宏)。被执行人:袁彩宏。被执行人:马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军龙与被执行人袁王红(宏)、袁彩宏、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袁彩宏、马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袁彩宏、马永红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军龙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袁王红(宏)因犯合同诈骗罪现羁押于陕西省红石岩监狱。申请执行人田军龙与被执行人马永红于2017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永红共承担案件款77725元(含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75元)。当庭已履行12725元,下余款分别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10000元(已给付),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50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田军龙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田军龙与被执行人袁彩宏于2017年5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袁彩宏共承担案件款76650元(含案件受理费1650元)。下余款分别于2018年11月底给付10000元,2019年11月底给付10000元,2020年11月底给付10000元,2021年11月底给付20000元,2022年11月底给付2665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田军龙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