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明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明,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颜明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颜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颜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明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昶洁审 判 员 萧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