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赵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赵红英,许敏,宋富强,赵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17、6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10208。负责人陈黄敏。被执行人赵红英,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许敏,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宋富强,女,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赵青松,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与赵红英、许敏、宋富强、赵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44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与赵红英、许敏、宋富强、赵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的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国东执 行 员 吴 昊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