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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李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李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0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负责人:林月亭,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蕊,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粮食局家属楼3-1-502.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85.92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滞纳金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进行送达,但在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处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通知原告后原告至今也未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