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金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金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特4号申请人:姜金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明。申请人姜金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金水称,姜土根和陆根宝生育三个儿子,即长子姜金水、次子姜金龙和三子姜金福,姜土根和陆根宝现已过世,姜金龙因从小智障残疾,也于2014年因病死亡。姜金福从小智障残疾,未成家,生活不能自理,父母死后一直由本人照顾,直到2003年5月离家走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10年。现根据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宣告姜金福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姜金福,男,1947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为苏州市虎丘区某某花园某某某幢某某某室,原住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某某村,系申请人姜金水的弟弟。姜金福自幼智障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于2003年5月离家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姜金水申请宣告姜金福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江苏经济报》发出寻找姜金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姜金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姜金福于2003年5月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10年,其哥哥姜金水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经本院刊登发出寻找姜金福的公告也已满一年,现姜金福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姜金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金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