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吴彩香与罗湖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行初44号原告吴彩香,女,香港永久性居民。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701。法定代表人聂新平,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香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搬迁补偿安置标准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香于2017年5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彩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彩香负担。审 判 长 李育元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