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安安,马明,宁亚,张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安安,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无业,住丹凤县。无前科。2016年3月3日因网上追逃被宁夏盐池县公安局抓获,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璇,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明,男,汉族,1997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县人,农民。住华亭县。无前科。2016年1月5日因网上追逃被哈密铁路公安处抓获,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婷,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宁亚男,男,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平凉市人,农民。住平凉市崆峒区。无前科。2016年1月5日因网上追逃被哈密铁路公安处抓获,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永明,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庆,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农民。住五常市常堡乡。2005年3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5日因网上追逃被哈密铁路公安处抓获,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正龙,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黄瑞杰,兰州市盲聋哑学校教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到庭参加诉讼,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璇、曹婷、杨永明、王正龙分别为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出庭辩护,兰州市盲聋哑学校教师黄瑞杰为各被告人担任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等人组成盗窃团伙,以付安安为首负责管理、组织、并制定盗窃计划,宁亚男负责管理盗窃财物。该团伙成员以时合时分的方式、相互纠集先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等地通过撬盗沿街商铺、砸车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27起,所盗财物全部用于住宿、乘车以及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宁亚男伙同他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75号德商会所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黑色“捷豹”牌皮包1个、“LV”牌皮包一个、银行卡10张、现金7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700元。2.2013年4、5月,被告人马明、宁亚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路82号通过强行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冬冬食品商行”,盗取柜台抽屉内的现金1000元。后该现金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1000元。3.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宁亚男伙同他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与苏州路交汇处的马路边上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咖啡色“菲安妮”牌包1个、女式斜跨包一个、银行卡3张、驾驶证、警官证、现金50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5000元。4.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汉唐天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棕色“捷豹”牌挎包一个、灰色“吉普”牌夹包1个、身份证、银行卡、现金10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1000元。5.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医院北院疼痛科后面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A057**号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女式手提包1个、身份证、银行卡、现金100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10000元。6.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宁亚男伙同他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团结西街曙光里小区9栋楼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现代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黑色公文包一个,内有印章、营业执照、现金32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3200元。7.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西街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咖啡色“lala”牌布艺女包1个、卡包1个、钥匙包1个、现金350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35000元。8.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健康路昌吉州人民医院眼视光门诊楼附近的马路边将被害人姚某停放在该处的是一辆“本田思域”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咖啡色“袋鼠”牌男士背包1个、黑色“苹果iphone4s”手机1部、银色“LG”手机一部。9.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呼图壁县和庄路33号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别克”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男式皮包一个、银行卡十余张、身份证、现金25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2500元。10.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呼图壁县S201国道与五羊酒店交汇处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雷诺”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男式“Gucci”牌皮包一个、“LV”牌钱包一个、钥匙、身份证、现金100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10000元。11.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玛纳斯县中华西路692号光明路市场西侧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现金10000元。其中所盗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10000元。12.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等人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文化广场太平洋电影院停车场附近将被害人祁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哈佛H3型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取车内男式挎包一个、“三星”牌手机一部。13.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付安安、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北街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清水粮油蔬菜店”,盗取店中抽屉内的现金3000元。涉案价值3000元。14.2014年5月7日,被告人付安安、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宁河大街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倪某某经营的“宁北阳光商行”,盗取该店中抽屉内的现金2000元。涉案价值2000元。15.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付安安、张庆进入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育才巷81号“新华冷饮”配送中心店内,盗取该店中柜台抽屉内的现金6000元。涉案价值6000元。16.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百盛商店”,盗取该店中柜台抽屉内的现金1500元,“芙蓉王”、香烟、“苏烟”香烟等财物,后该财物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3500元。17.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西路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经营的“糖糖孕婴坊”店,盗取该店中收银台里存放的黑色“优思”牌手机一部、现金300元。后该财物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300元。18.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环市场西门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玖玥商行”店,盗取该店内“中华(软)”牌香烟20条、“中华(硬)”牌香烟10条、“南京(雨花石)”牌香烟5条、“南京(十二衩)”牌香烟3条、“芙蓉王(硬)”牌香烟10条、现金2500元,后该财物交被告人付安安予以出售。涉案价值26950元。19.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工业园区德源南街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开发商店”,盗取店内“芙蓉王”(硬)香烟1条、现金400元。后该财物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650元。20.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297号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杜某某经营的“北苑芳玲菜店”,盗取店内现金300元。后该现金上交给被告人付安安。涉案价值300元。21.2015年12月初,被告人马明、张庆进入被害人景某某经营的位于甘肃省华亭县文化街“古河酒综合超市”店内,盗取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2100元。涉案价值2100元。22.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陕西省三原县友思大街华夏医院斜对面“懿席家常饭”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黑色的包1个、棕色的包1个、胰岛素针管1个、现金600元。涉案价值600元。23.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友谊路胜利街建委家属院前路边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陕D999**号“尼桑骊威”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蓝色大提包1个、银行卡2张、身份证、驾驶证、现金1000元。涉案价值1000元。24.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312国道上甲车站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素娟经营的“马家百货超市”,盗取柜台抽屉内的现金600元。涉案价值600元。25.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华明路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汇丰粮行”店,盗取抽屉内的现金1000元。涉案价值1000元。26.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明、张庆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定西市交通运输集团门口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华宇手机通讯”店,盗取店内销售的“佰亿”、“华为”、“亿祖”、“中兴”、“伟沃”、“梦米”“苹果”、“三星”等各类品牌的手机共12部,现金2196元。涉案价值20354元。27.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张庆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河西建材市场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管某某经营的“民得利”烟酒店,盗取柜台抽屉内的现金2600元。涉案价值2600元。综上,被告人付安安涉案总价值121100元,被告人马明涉案总价值132654元,被告人宁亚男涉案总价值81000元,被告人张庆涉案总价值70954元。2016年1月5日,被告人马明、宁亚男、张庆被公安机关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嘉禾宾馆内抓获。同年3月4日,被告人付安安被公安机关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马池镇振远宾馆内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安安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事实基本属实,但盗窃数额约有9万多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安安系聋哑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付安安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基本属实,但盗窃数额不超过10万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明系聋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马明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宁亚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宁亚男系聋哑人,到案后能够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宁亚男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辩称:其盗窃数额不超过4万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庆系聋哑人,到案后能够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庆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等聋哑人以付安安为首组成盗窃团伙,时合时分先后流窜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等地采取撬盗沿街商铺、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27起,所盗财物全部用于住宿、乘车以及个人挥霍。其中被告人付安安参与盗窃18起,涉案价值121100元,被告人马明参与盗窃22起,涉案价值132654元,被告人宁亚男参与盗窃13起,涉案价值81000元,被告人张庆参与盗窃15起,涉案价值709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至2016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宁夏银川市、陕西省三原县、咸阳市,甘肃省平凉市、定西市、金昌市、张掖市等地发生多起汽车被砸和商铺被撬的盗窃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分别对盗窃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赵某、杨某某、张某、张某、张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姚某、杨某、姜某某、马某、祁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吕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张某丁、张素娟、王某甲、李某、管某某等人的报案和陈述,证明各被害人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和数量。3、被告人付安安的供述,证明他是盗窃团伙老大,手下有宁亚男、马明、张庆等人,他在开会时教给其他人盗窃的方法,要求每组每天要偷2000元至3000元,把偷来的钱全部交给他或汇到他的银行卡上。2012年12月20日他和沙五花、宁亚男去了新疆,七天内偷了5000元左右。2013年过完年后,马明加入进来,他们又到宁夏周边偷东西,主要通过砸车玻璃盗窃财物,从3月到6月共盗窃6万元左右,然后他和沙五花拿上这6万元回了陕西老家。2013年10月,他安排马明、宁亚男、高虎林去新疆,11月他们三人被新疆警方抓获,这段时间共寄给他6万元。2014年1月,宁亚男和马明要回家过年,他给了宁亚男1万元,给了马明2万元。3月他和马明、宁亚男到宁夏银川,马明军和张庆也先后到银川,他们就在宁夏、庆阳、平凉一带偷东西,张庆和宁亚男在街上撬店铺偷钱,马明和马明军砸车玻璃偷东西,一直到5月份,马明、马明军和宁亚男离开。2014年6月他和张庆到宁夏偷商铺时,张庆被公安机关抓后,他手下没人就闲着。2015年春节过后,马明回来找他,在平凉周边偷了一个月,6月马明、张庆到宁夏、陕西偷东西。2015年12月,马明、张庆二人不跟他干了。张庆、马明、宁亚男共计交给他约20万元。宁亚男、马明、张庆在新疆、甘肃偷来的钱,由宁亚男负责打入他妻子沙五花的银行账户内。把其中50%用于大家的吃住,另50%记在每个人名下,年底时再付给他们。4、被告人马明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他加入付安安盗窃团伙后,在宁夏银川市砸车偷东西,大概三个月时间偷了8万多元,10月份他们到新疆,宁亚男叫来高虎林,付安安派他和宁亚男、高虎林砸车偷现金,在两个月内偷了约10万元,偷来的钱交给付安安,后他和宁亚男、高虎林三人被公安抓了。他和宁亚男出来时快到春节,付安安给他15000元,给宁亚男1万元。2014年3月他把马明军领来加入后,他和马明军、宁亚男三人到银川市偷东西,张庆刑满释放回来后,他与马明军、张庆、宁亚男在宁夏、甘肃庆阳、金昌、平凉等地盗窃二个月时间。2014年5月因付安安不给钱,他与马明军、宁亚男三人就离开付安安团伙,他跟孟保君一起盗窃至8月份休息。2015年3月他又找到付安安,在甘肃平凉一带偷了一个月后又到银川,张庆释放回来后,他和张庆在银川、新疆、平凉、庆阳砸车偷东西,一直到2015年12月,因付安安不给他们钱,他和张庆离开付安安。2016年1月5日他和张庆、宁亚男刚到新疆就被公安抓了。5、被告人宁亚男的供述,证明2012年至2014年,他和马明军、马明、高虎林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奎屯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甘肃省金昌市以砸汽车玻璃的方法盗窃50余起。偷来的现金全部交给付安安,付安安只给他少量生活费。付安安让他负责吃住行事务,如果偷不到钱,付安安就会对他们责骂。6、被告人张庆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他与付安安在宁夏贺兰县清水粮油蔬菜店内盗窃现金4000元。2015年4月至12月,他与马明在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陕西省三原县、铜川市、咸阳市甘肃省平凉市盗窃商铺和汽车内的财物15起。2015年12月30日他跟马明在定西市安定区盗窃手机店内的手机12部,现金2100元。2016年1月4日他跟马明在张掖市的一家商店内盗窃现金2000元。付安安是他们的头目,偷来的钱全部转给付安安记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对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盗窃部分车辆内财物和商铺作案的现场进行了勘查记录。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带被告人宁亚男、马明、张庆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奎屯市、昌吉市呼图壁县、玛拉斯县,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固原市原州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华亭县、定西市安定区、张掖市甘州区,金昌市金川区等地对盗窃作案的现场以及盗窃团伙的参与人进行了指认。9、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证明定西华宇通讯手机店被盗12部手机的价值为18158元,涉案“中华”香烟、“芙蓉王”香烟、“南京”香烟的市场价格。1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月8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付安安的“vivo”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马明的现金430.5元,扣押被告人宁亚男的现金2845元、“红米”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张庆的现金478元、“三星”手机一部。11、银行账户明细表,证明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张庆、宁亚男及沙五花等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多个银行卡,银行卡内长期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12、出行住宿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自2013年至2016年长期流窜于新疆、宁夏,陕西、甘肃等地。1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5日19时许,哈密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在嘉禾宾馆内将网上追逃人员马明、宁亚男、张庆三人抓获;同年3月3日19时许,宁夏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在振远宾馆内将网上追逃人员付安安抓获。14、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庆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时间是2015年5月18日。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的基本身份信息。上述证据,取证合法,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盗窃团伙长期流窜作案,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为又聋又哑人,且被告人马明部分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均予减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宁亚男、张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审理中各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安安、马明、张庆对犯罪数额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安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宁亚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付安安的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被告人马明的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被告人宁亚男的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被告人张庆的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扣押被告人付安安的“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马明的现金430.50元,被告人宁亚男的“红米”手机一部、现金2845元,被告人张庆的“三星”手机一部、现金48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力通 来源: